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行业资讯>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聚焦家政“新政”

文章来源: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陕西省人大民声报 作者:记者周鑫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0日 点击数:
字号:
 
曾某是广州本地人,据称平时的一些家务也还做得比较得心应手。在杨女士与服务中心签订雇请合同时,服务中心人员一再介绍曾某不仅具有护理经验,还专门接受过服务中心的护理培训,绝对不会有惹麻烦。一个月的产假很快就要结束了,为了不耽误工作,杨女士便准备按时去上班,让曾某完全担负起孩子的护理任务。不过从此杨女士发现孩子在白天不哭不闹了,喝一点奶水之后就能管很久。某日凌晨3时,杨女士觉得曾某很辛苦,便催曾某去睡觉,由自己照料婴儿。当曾某要把自己冲好的奶水喂孩子时,杨女士认为奶水太烫,同时发现女儿闻到奶水的气味便拒绝食用。杨女士便尝了一下奶水,这一尝不要紧,杨女士当即吐了起来。她立即质问曾某到底在奶水里添加了什么。曾某说她根本不知道奶水有苦味。无奈之下杨女士提出报警,曾某才勉强承认她在奶水里加进了安眠药。
该药显示,它是一种非处方白色颗粒药,具有抗焦虑、镇静、催眠和缓解肌肉紧张的作用,适用于情绪紧张、恐惧、烦躁不眠者,在该药使用说明书的“注意事项”的第3条写道:此药品应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例3: 提起请家政,市民王女士也是一肚子委屈。“去年夏天,为了照顾刚出生的宝宝,我花每月2200元请了个月嫂,但第二个月孩子确诊因受凉得了肺炎,医药费就花了9000多,找到家政公司,公司说不能确定是因为月嫂的疏忽导致。”
  王女士曾动过打官司的念头,咨询了一位律师朋友,律师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月嫂存在过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真走诉讼程序很麻烦,从受理到审判大概得需要半年,再算上执行程序,劳神费心还可能得不偿失,建议尽量协商,避免诉讼。最后她权衡之下,只能辞退了月嫂,自认倒霉。
例4: 广西籍保姆甘小姐为讨薪而求助妇女维权部门,这可给维权部门出了难题。事情的原委是:甘小姐与雇主吴小姐的纠纷起因在于,两人经过家政服务公司介绍之后,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就开始了雇佣关系。甘小姐认为,雇主之前是“答应”首月给她1000元工资,从第二个月开始增加为1200元/月的工资。而雇主吴小姐则表示,以前甘小姐提出的要求是800元每月,而她给出的工资已经达到了1000元。究竟当初口头“约定”的工资是多少,也没有白纸黑字的证明。
保姆说约定每个月工资为1200元,而雇主说约定工资为1000元,到底是多少钱?广西籍保姆甘小姐求助于妇女维权站,反映雇主吴小姐克扣、截留其4个月的工资,总数额将近4000元。甘小姐“声泪俱下”控诉雇主吴某经常辱骂讥讽自己,“精神都要崩溃了”,“逃回”家政公司后又因没有签订合同而无法得到解决。
此纠纷在妇女维权站工作人员的艰难的调解下,终于雇主吴小姐答应支付余下未支付工资3740元给甘某,同时结束雇佣关系。
例5: “周某现象”暴露了家政服务人员以及与她类似的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缺陷。
2002 年7月,安徽保姆周某经中介介绍到丁家做保姆。2003年12月24日清晨,周某在雇主家擦窗时不慎从四楼坠落,腹腔大出血,脾脏破裂,腰椎粉碎性骨折,生命垂危。雇主及时将她送医院急救,虽挽回了性命,但一贫如洗的周某根本无力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更无力筹措进一步治疗腰椎骨折的医疗费用,而雇主也达到了支付能力的极限。媒体报道了周某的困境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好心人踊跃捐款。周某的悲惨遭遇,折射出进城务工者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巨大空白。2004年,周某将丁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丁家在聘用周某期间,对周的劳务活动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对周在劳务活动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周某在从事登高擦窗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时,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此事中,周某由于没有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自身伤害,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法院审查各项费用后,一审判决被告丁家赔偿周某各种费用6.5万元,并承担1000元的伤残鉴定费。
周某的不幸,促使上海市多项有关民工社保措施的出台,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周某现象”进行了专门调研,决定对外来家政服务人员实行意外伤害保险,外来保姆每年只要缴付30元,就能获得最高理赔为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让周某深感欣慰的是,几十万和她一样在上海打工的保姆,将不再遭受她曾经遭受的苦楚,有了意外伤害保险而不仅仅是“好心人”的庇护。
共11页 您在第4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3256个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