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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服办动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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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十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农民工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以规范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落实好国家有关加强职业院校的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

    (十九)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完善职业分类,加快制(修)订国家职业标准。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二十)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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