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行业资讯>政策扶持

政策扶持

商务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

-- (商商贸发[2009]276号)

文章来源:商务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8日 点击数:
字号:
(二)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各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抓紧制订本地区“家政服务工程”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各地家政服务业发展情况、服务市场实际需求以及行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对工作目标、培训规模、工作重点、实施进度、任务分工、配套政策等做出具体安排。实施方案制定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于2009630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商务、财政、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家政服务工程”的工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培训促就业工作、管好用好财政补贴资金。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将对各地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好有关政策,保证“家政服务工程”顺利实施,需要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各方协力推进、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局面。各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政服务工程”的宣传,及时总结和宣传工作中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充分调动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的积极性,增强广大企业办好家政、服务民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这项惠民工程真正办实办好,在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扩大消费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附件: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
                  
 
 
 
 
商务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共7页 您在第3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跳转到页 本页共有1953个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