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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黑民福[2012]22号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3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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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民福〔2012〕22号

各市(地)、县(市、区)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

    为加快推进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现就加强全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居家养老立足于家庭,以社会服务进家庭为标志,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选择。在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居于重要基础支撑地位。近年来,在省厅的积极推动下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截止去年底,全省已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城市社区达到1920个,占全部城市社区总数的63%,在全省140个农村中心乡镇建立了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居家养老服务在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得到了初步彰显。省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实现社区和中心村全覆盖。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健全服务队伍,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构建15分钟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对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广大老年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期盼,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体制机制上还不够完善、管理还不够规范、服务内容还不够丰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还没有实现全面覆盖等。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民政工作发展总体规划加以推进,力争在今年年底前,所有城市社区要普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并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县级、街道(乡镇)、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网络,划拨专门经费,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二)建立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三无”老年人、遗属孤老,生活困难的空巢、独居老人,及失能、半失能的困难老人,由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三)普遍建设符合要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日间照料中心(室),配备一定比例的公益岗位,培训社区助老服务员,为社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餐饮配送、医疗保健等服务。

    (四)积极引导和鼓励公办和民办的集中养老服务机构将服务功能向社会延伸,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更多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项目,实现养老服务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市地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示范和辐射作用,为社区助老员提供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居家养老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持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围绕农村中心乡镇探索建立两种模式:在乡镇一级采取“中心敬老院+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的模式,在乡村一级采取“五保家园+农村社区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的模式。统筹规划,整合建设,为农村老人共享社会养老服务探索一条新路。

    三、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管理和服务功能

    所有已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兼顾老年人多种需求,不断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健全老年人享受政府服务补贴资格评估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实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采取政府与企业合作或政府向企业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居家养老信息平台,设立老年人信息服务“管家”,提供各种紧急救援服务、生活需求服务、日常生活咨询服务等。

    (二)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和管理。通过签订协议、合同等办法,明确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责任,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三)建立社区一对一包保联系制度,为老人提供安全守护服务。社区工作人员、助老服务员或者志愿者与辖区“三无”老人、生活困难的空巢和独居老人以及失能、半失能老人结成包保联系对子。充分发挥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和邻居的作用,通过定期打电话、走访、探视和邻里守望等形式,加强对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和高龄老人的帮扶。同时,要通过设立“一键通”、爱心门铃和移动应急救援系统等方式建立应急救助机制,在老人遇到意外情况时及时提供救助。

    (四)加强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队伍建设。着眼于专业化服务要求,通过设立一定数量的公益岗位和给予适当培训补贴等方式,加强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落实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合理的薪酬机制,确保队伍的稳定。本着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建立社会志愿者、义工队伍和低龄健康老人公益服务队伍,提高群众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参与度。

    四、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科学研究制定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计划和实施意见,纳入民政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级要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列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监督考评与激励机制,对领导重视、措施扎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五、积极探索和总结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在指导街道、社区依托自身资源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站点)的同时,整合社会为老服务资源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创办,形成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创办主体的多元化;积极探索和开发适应居家老人特点、满足老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居家老人活动场所、服务内容。例如与超市、药店和书店等企业商家或者公园等公共场所协调设立老年人“爱心活动驿站”、在居民区建立“爱心互助家庭”试点以及整合社区养老机构等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要及时总结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先进和典型经验,以文字材料的形式上报省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省厅将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选择其中的先进典型转发全省学习推广,并视情况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和部门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居家养老   通知

  抄送:省老龄办

  黑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2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