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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30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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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府发〔2012〕138 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包头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头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围绕家庭生活需求提供各类劳务的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推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促进就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83 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建立起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协调机制、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积极维护劳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基本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每年建立社区家庭服务工作站 10 家,培育一批有实力上规模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认定家庭服务业定点技能培训机构 25 家,其中建设基础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示范性培训基地 2 家,累计培训家庭服务人员 1.5 万人以上,新创造就业岗位 3 万个。 

    二、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又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更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化、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

    (二)坚持政策扶持与自主创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鼓励城乡劳动者创办各类家庭服务企业,加强对家庭服务企业的创业指导、扶持和服务,营造宽松创业环境。

    (三)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不断扩大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

    (四)坚持促进就业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就业,积极推行家庭服务企业认证和就业准入制度,逐步提高员工制职工比例,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好各方面合法权益。

    三、扶持政策

    (一)制定出台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根据包头市经济社会和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研究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将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和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业基地和信息等服务体系。加大对中小微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通过各项政策措施的支持,切实提高我市家庭服务业的整体实力和水平。

    (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家庭服务企业经认定后,均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 号)、《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 号)等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程序执行。

    (三)鼓励各类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对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给予 10 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在规定限额的基础上,可以再提高 30%。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人均 12 万元。对职工总数在 100 人以上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城乡劳动者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 30%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200 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延长为 2 年,可展期一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从国家专项资金中支出,超出国家贴息规定的,从家庭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对已创办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每吸纳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该企业 2 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安置补贴。补贴资金按年度拨付,所需资金从家庭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四) 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家庭服务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社会保险补贴实现先缴后补,按季申报。

    家庭服务企业中新招用的实行员工制的非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超过 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补贴实现先缴后补,按年度申报拨付,所需资金从家庭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五) 鼓励引导培训机构开展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支持定点培训机构或家庭服务企业开展各类综合或单项家庭服务技能培训。对开展家庭服务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或家庭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制订和完善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的标准和内容,针对培训工种和成本,给予每人 800?1500 元的培训补贴。加强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能力鉴定工作,对申请鉴定并经鉴定合格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 培育家庭服务业品牌。引导、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注重品牌建设,争创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名牌。加强对名优品牌的指导服务,强化名优品牌的宣传,扩大品牌企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制订鼓励家庭服务业名优品牌建设的奖励办法,对被评定为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名优品牌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七)强化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乡镇(苏木)及社区就业服务工作平台的功能和作用,为家庭服务求职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优先为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提供服务对接工作。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中心功能,重点城区要建立社区家庭服务工作站,采取企业进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服务、社区民生志愿者参加等组织形式,沟通企业和用户的直接联系,建立企业、用户和社区的三方联动家庭服务工作模式。社区家庭服务工作站推荐就业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待遇,所需资金从家庭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八)建立家庭服务公益性信息咨询平台。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设立区域性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的作用,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逐步形成方便有序、规范高效的家庭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体系。

    四、规范管理

    (一)制订落实行业标准。要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研究制订家庭服务各业态服务标准,抓好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在抓好服务标准化试点的同时,逐步扩大标准覆盖范围,引导家庭服务企业,按照让家庭满意、让从业人员满意的要求,推进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的落实,提高服务质量。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公约、职业守则和报酬指导价位约束等指导性原则和要求,逐步形成完整的行业制度规范体系。

    (二)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要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注重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三)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积极推行家庭服务业就业准入和薪酬挂钩制度,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建立多渠道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机制,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社会调解等工作网络。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家政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家政服务机构或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有关部门注册。

    (四)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扶持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单位和人员的基础信息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要将享受有关就业补贴的单位名称、补贴的人数、标准、补贴数额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保障机制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务员局、经信委、统计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包头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研究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制订和完善我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发展规划,制订我市家庭服务业行业标准和管理办法,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就业服务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各旗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

    (二)明确工作职责。包头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社会各部门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合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家庭服务业企业认定、职业培训及鉴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表彰奖励和社区工作站等相关工作的实施和政策落实。

    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家庭服务业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出台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广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引导劳动者从事家庭服务业,落实促进中小微型和服务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全市家庭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贯彻、制定和组织实施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及国家标准,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活动,指导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积极培育一批大型龙头和中小专业性家庭服务企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场主体申请从事家庭服务业企业的设立和注册登记等工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加强家庭服务企业工商行政管理,维护家庭服务业企业合法权益等工作。

    市民政局协助开展基层家庭服务组织建设,引导家庭服务企业进社区。

    市财政局要积极落实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积极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协助家庭服务业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

    市统计局要加强对全市家庭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每年要向社会公报家庭服务业经营规模和从业人员情况。

    市总工会要根据自身特点,充分发挥工会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开展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就业和权益维护工作,指导家庭服务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引导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加入工会。

    市妇联要发挥联系妇女的优势,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妇女从业人员培训,发展一批全市家庭服务培训示范基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员中的妇女权益维护工作。

    团市委要发挥共青团联系青年的桥梁作用,做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共青团建设工作,开展家庭服务业青年农民工“订单式技能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务输出和青年从业人员的权益维护工作。

    (三)建立家庭服务业发展资金。从 2012 年起,每年从上年度失业保险结余资金中调剂 20%并纳入就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服务网络建设、品牌家庭服务企业奖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项目支出。通过资金扶持,促进行业管理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激励家庭服务企业不断壮大,推动家庭服务业不断发展,吸纳更多人就业。

    (四)建立行业协会。建立“包头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竞赛、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政府助手作用,加强行业管理,提高队伍素质,促进行业自律。各旗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地区行业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