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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扬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1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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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2〕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扬发〔2011〕7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家庭服务业是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或综合性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具有就业容量大、就业领域宽、用工灵活的特点,是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再就业的重要载体,是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在行业标准、财税政策、劳动保障、职业培训、权益维护、社区服务等方面出台措施,全面推进家庭服务业向制度化、标准化、品牌化、网络化、社会化等方面发展。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向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等方面发展。坚持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好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培育“优秀家庭服务企业”50家,创造就业岗位2.5万个以上,全市家庭服务业增加值达到38亿元以上,占GDP比重达到0.7%以上。建成10个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1.5万人次以上,逐步实现家庭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80%以上。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基本健全,基本建立行业规范和标准化体系;基本形成服务门类齐全,多层次、多形式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制定实施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和评价体系,推动家庭服务领域的社会化改革,优化行业发展结构,促进家庭服务业企业集约化发展。完善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办法,依法确定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

    (四)明确重点发展业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物业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母婴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城乡居民基本需求。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推进我市家庭服务企业走多元化经营和服务产品创新之路。

    (五)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新观念,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提升传统家庭服务业水平,促进行业发展理念、业态和模式创新,走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发展道路,同时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等趋势,不断开发和提供新型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出去”,拓展家庭服务业发展空间。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作为行业发展的重要补充,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

    建设家庭服务网络信息中心。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整合服务资源,为供需双方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信息服务。鼓励各类家庭服务企业依托家庭服务网络信息中心建立相应的信息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形成服务特色,促进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发展,逐渐形成多元化的市场服务体系。

    (六)实施品牌战略政策。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加强企业品牌规划工作,引导企业注册并规范使用商标、商号,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标准体系,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由有关专项奖励资金予以奖励。鼓励知名服务品牌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多种途径做大做强,加快形成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品牌带动作用明显的大企业、大集团。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各种摊派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七)充分利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根据《扬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每年安排家庭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购买家庭服务消费券和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和人员的房租补贴、项目扶持、宣传推介、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及对“优秀家庭服务企业”的奖励、资助、救助等。资助资金优先用于补助“优秀家庭服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岗位补贴等;优先用于定向购买服务,以发放家庭服务消费券的形式,向老红军、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等需要政府帮扶的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服务;优先用于定向补助从事托老、托幼、托病等具有公益性质的“优秀家庭服务企业”适当的房租补贴。每年从引导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奖励。建立家庭服务业意外风险救助资金,对偶遇突发事件、陷入困境的家庭服务企业提供帮助,降低家庭服务企业经营风险。

    (八)发挥行业协会和基层社区作用。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技能比赛、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

    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其中。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完善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九)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放宽家庭服务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3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

    (十)引导各层次人员赴家庭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岗位补贴。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初次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1年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定额补贴。上述社会保险定额补贴和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完补贴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到退休。对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招用本市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从业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稳定就业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本市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申领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收入基本稳定、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保留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限为3年。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

    (十一)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家庭服务企业缴纳的税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返还。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根据托养方式按规定给予补贴。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按规定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十二)完善促进家庭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其他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创办家庭服务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对家庭服务企业要给予适当资助和贷款贴息补助。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提供各类家庭专业服务方面的办公场所用地参照商业用地标准,以0.7的行业修正系数实行差别化定价,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付,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对省、市级家庭服务业重点项目符合点供条件的优先争取落实点供。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加快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步伐。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拟从事家庭服务经营的,须向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双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要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做好家庭服务业服务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切实抓好各项标准和制度的实施。

    (十四)规范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的关系。根据家庭服务用工主体的特殊性和家庭服务行业的特点,研究制订相适应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十五)维护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等基本权益。定期公布家庭服务业各分类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促进从业人员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向员工制从业人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从业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十六)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就业所在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七)建立多渠道从业人员维权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十八)完善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以及农民工(新市民)综合服务中心,按规定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庭服务人员提供推荐服务。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

    (十九)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农民工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以规范经营企业、技工院校和就业培训中心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我市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家庭服务、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定向培训的投入,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加强职业院校的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

    (二十)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逐步规范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十一)谋划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政服务、物业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管理人才与专业人才作为培训重点,不断提升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对于家庭服务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纳入当年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补贴范围。

    六、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家庭服务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完善基础工作。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家庭和从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力度,注意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律,着力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要将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