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发表时间:2024-04-17 15:20 长政办发〔2012〕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就业为主要目标,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思路,创新管理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为满足群众物质文化需要提供丰富的家庭服务产品,努力推动全市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制定规范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业态进行分类指导。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需求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多层次、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挖掘服务业消费潜力。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雇主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累计新增家庭服务从业人员10万人以上,形成10-20个家庭服务业知名品牌企业,培育和发展家庭服务连锁网点400家,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3万人,实现家庭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各类家庭服务业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和品种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体系。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覆盖全市,就业容量显著增加,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发展 (一)统筹落实发展规划。各区县(市)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研究制订本地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和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生活节奏加快和家庭小型化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等业态;因地制宜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残疾人居家服务、家庭用品配送、家教、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等业态;依托中心镇、中心村,逐步发展面向广大农村的家庭服务业。逐步优化区域家庭服务业结构,满足城乡、区域、家庭之间不同的消费需求,构建多层次家庭服务体系。 (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手段,引导家庭服务业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完善服务网络,提升行业发展的集约化程度。支持本地家庭服务业企业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进一步扩大在市域内的市场份额。积极引进国内品牌家庭服务业企业,带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整体提升。 (三)规范家庭服务市场。建立家庭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要积极做好家庭服务业各项服务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逐步形成完整的行业服务标准规范体系。设立家庭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家庭服务经营的,须向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加强市场日常监管,杜绝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健全守信褒扬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全社会的诚信记录联网。 (四)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对全市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统筹规划,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充分利用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互联网等信息手段,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对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的平台,市政府根据服务效果和运行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五)积极拓展服务载体。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快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同级财政在开办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委托协会开展标准制订、信息统计、企业评级、行业交流、人员培训、技能竞赛等工作。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协会组织承担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任务。积极发挥社区在发展家庭服务业中的作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以城市社区为中心、具备多项服务功能的家庭服务连锁企业或网点,将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 (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鉴定,按规定享受相关培训和鉴定补贴政策。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快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大力开展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鼓励支持为有创业意愿、有志于家庭服务业的人员免费提供创业培训机会,多渠道培育从事家庭服务业的经营人才和专业人才,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储备。鼓励市场化的培训机构开展面向中高端家庭服务员、家庭服务骨干师资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活动。 三、维护合法权益 (一)规范劳动关系。研究出台适应我市家庭服务业特点的劳动标准,制定和推广《家庭服务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督促家庭服务业企业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招聘并派遣家庭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二)保障劳工权益。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庭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的合理确定。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家庭服务机构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家庭可与从业人员协商,保障其休息休假权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庭服务员特点,实施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三)畅通维权通道。加强与家庭服务业企业的联系沟通,以各种形式向家庭服务业及其从业人员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主动为家庭服务业企业提供服务,答复政策咨询,使各项便利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四、完善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 (二)扶持就业创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劳动者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工作,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做好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工作,使其能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乡镇、社区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对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退伍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可以优先免费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 (三)税收减免优惠。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逐级向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取得的员工制家庭服务员提供的家庭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业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财政金融支持。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专项用于家庭服务业发展,各区县(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数额的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继续实行以奖代补扶持政策,每年奖励5-10家示范性强、规模化发展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利用财政对家庭服务业的支持资金,探索建立面向家庭服务业非营利机构有限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加快探索政府通过竞争性购买方式提供公共服务的办法。加大对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小额担保贷款,专项用于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 (五)完善社会保障。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人员,具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可按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新农保试点区县(市)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人员,企业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从事家庭服务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其他相关政策。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服务平台,积极开展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庭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整合提升现有劳务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召开专场家庭服务用工招聘会,提高对接成功率。家庭服务业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的,除特别规定外,可按相关规定直接到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各级各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完善和落实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组织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加强政策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涉及家庭服务业的财税金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从行业发展、企业培育、技能培训、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进一步研究制订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自职能,尽快出台专项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 (三)完善信息统计体系。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家庭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统计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家庭服务业统计信息交流,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四)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以专栏、专访等多种方式,在媒体上大力宣传家庭服务业中的典型事例、先进人物,提高社会各界对家庭服务业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并在每年的劳动模范评选中安排一定的名额支持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增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荣誉感。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9月9日起实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