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发表时间:2024-04-17 15:29 (郑政〔201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8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河南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豫政文〔2009〕22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就业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主要目标,坚持政府扶持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为满足群众物质文化需要提供丰富的家庭服务产品。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要形成10-20个家庭服务知名品牌企业,培育和发展家庭服务连锁网点500家,累计新增就业岗位至少25万个;家庭服务业年经营收入新增6亿元以上;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3万人以上;实现家庭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年输出家庭服务人员5000-10000人;进一步完善郑州市社区居民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利用并实现三网(语音网、无线网、互联网)合一的服务技术手段,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各类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和品种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业体系。 三、工作措施 1.规范劳动关系。市人社部门要制定和推广《家庭服务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督促家庭服务企业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化解劳务纠纷。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执法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劳务派遣单位要把家庭服务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2.强化行业经营管理和统计工作。按照《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的要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秩序的执法监察,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取缔“无证”经营组织,建立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法律援助与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养老护理专业委员会、保洁专业委员会、母婴护理专业委员会、保姆(家庭服务员)专业委员会和育婴专业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建立服务规范方面做出更加积极的努力。鼓励家庭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调解机构建设,及时预防和化解行业纠纷。 3.完善规章制度。市商务部门要加强行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推广落实2009年我市制定的《家政保洁服务规范》、《产褥期母婴护理员等级规定及服务规范》、《养老护理员等级规定及服务规范》、《育婴师(员)等级规定及服务规范》四个专业化标准,组织专人起草家政行业其他相关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完整的行业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市家政协会要充分发挥服务和管理职能,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和把握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变化,为满足各类用户需求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为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4.认真抓好郑州市社区居民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设。我市已被商务部纳入社区居民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全国试点城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投入,力争将市社区居民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成全省一流、全国先进的市民服务平台。同时着力做好下列工作:规范社区居民家庭服务网络中心的主要功能、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管理制度和网络系统构成;打造好区、街服务平台,在各区设立分中心;整合服务资源,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供需双方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信息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5.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技能。今后五年市人社部门要重点抓好两项工作:一是充分发挥我市各类职业培训学校的作用,加大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力度,创新培训途径,拓展就业渠道,在保证正常培训任务完成的同时,多培养中高级复合型人才;二是市总工会、妇联、共青团和人社部门要抓好全市性一年一次的家政服务技能竞赛活动,通过技能竞赛来锻炼家政队伍,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和水平,提升郑州家庭服务业的整体形象。 6.发展品牌战略,创新发展模式。家庭服务企业要本着“注重信誉、打造品牌”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员工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整体服务水平和诚信度;进一步研究探索创新家庭服务的发展模式,开发新型家庭服务品种,为居民提供多品种、高质量的家庭综合服务,实现家庭服务的多样化。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家政协会要鼓励和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促进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对获得is09000认证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奖励。 7.促进家庭服务进社区。积极发挥社区在发展家庭服务业中的作用,探索新型社区建设管理机制,运用市场机制创办养老、托幼、文化、健身、医疗、物业管理等各种便民服务业。大力发展以城市社区为中心、具备多项服务功能的家庭服务连锁企业或网点,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政府要引导社区组织在依法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加强与社区居民家庭服务网络中心服务平台及家庭服务企业的联系,为社区居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家庭服务信息。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参与物业管理,在提供保洁、保安、保绿等服务的基础上,开展针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专业化服务。支持社区与家庭服务企业签订《家庭服务合作协议》,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要开设“家庭服务窗口”,向居民和企业提供家庭服务供求信息,积极引导人们转变消费观念,扩大家庭服务消费领域和消费群体。推动社区家庭服务市场化、网络化、社会化。推进网点建设,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建设面向社区居民的连锁网点。 8.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立支持家庭服务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提供市场调研、法律咨询、业务信息、金融和管理等服务,帮助制定市场营销策略,进一步扩大在主要地域的市场份额,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为家庭服务产业升级拓展空间。加强我市家庭服务企业的宣传推介,组织家庭服务企业参加全国家庭服务业交流会、新产品推介会等行业重大活动,全面提升我市优秀家庭服务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做好家庭服务业的劳务输出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主要输入地及用工单位沟通联系,开展劳务协作,签订地域用工整体框架协议,实现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人员的规模化、品牌化输出。 四、扶持政策 1.财政支持。除积极向中央财政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外,发挥我市每年3000万服务业引导资金和2000万创业专项资金的作用,对家庭服务业进行扶持,对“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有关优惠政策优先向从事托老、托幼、托病等具有公益性质的“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倾斜。各级政府要以购买发放“家政消费券”的形式向老红军、劳动模范、特级教师、优秀技师、专家学者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和帮助。 2.税费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后,3年内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定额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后,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大学生以及城市登记失业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实行上述相应的收费优惠支持。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3.贷款支持。市政府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小额担保贷款,专项用于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对合伙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优先予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贴息;对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经认定后,可按200万元-40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具体贷款方式按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执行。 4.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的期限内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给予保底标准2/3的社会保险补贴。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开发的各类家政公益性服务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当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岗位补贴,扶持期限为3年。具体补贴办法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5.职业培训补贴。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扶持家庭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做强做大。凡具备培训办班资格或办学条件的家庭服务行业培训机构,经人社部门审定后,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省、市有关就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规定给予补贴。培训后成绩合格者,由人社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五、保障机制 1.强化组织领导。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郑州市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0〕115号)要求,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努力使我市家庭服务业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各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给予指导,共同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2.强化行业协会作用,完善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的“平台、窗口和桥梁”作用。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增强行业协会的广泛性、代表性、权威性。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专职化和全员聘用制,促使行业协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维权、规范和指导作用。 3.建立人才激励机制。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业人才培养。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政治待遇,各群团组织在每年全市先进评选中要明确一定的名额用于家庭服务业领域。组织开展“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优秀家庭服务人员”评选活动,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实行政府津贴制度,对所经营的家庭服务企业在企业规模、服务质量、吸纳就业人数、获得荣誉等方面达到一定要求的优秀家庭服务业管理人员予以发放政府津贴。 4.搞好舆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以专栏、专访等多种方式,在媒体上大力宣传家庭服务业中的典型事例、先进人物,提高社会各界对家庭服务业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政府每年要从最具实力、服务最优、最具创新能力等方面评选出若干优秀家庭服务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增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荣誉感。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具体实施措施,并抓好落实。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